(五)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,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。
第十四条 学校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开展日常防火巡查,填写巡查记录,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;
(二)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“ 119”报火警,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、人员疏散、现场警戒等工作, 协助开展火灾调查;
(三)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,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;
(四)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,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
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,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;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、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;
(二)班前、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,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处(科)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;
(三)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、消防设施及器材、安全出口的位置;
(四)保护消防设施器材,保障消防车道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;
(五)指导、督促学生、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,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;
(六)发生初起火灾时,及时报警、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。
第十六条学校电气焊工、电工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:
(一)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,履行审批手续;
(二)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,保障消防安全;
(三)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。
第三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
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,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,消防安全教育、培训制度,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,防火检查、巡查制度,火灾隐患整改制度,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,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,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,用火、用电、用气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,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,消防管理档案和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。